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8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紹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低收入戶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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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低收入戶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裁定以其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一親等直系血親納入計算家庭總收入之人口範圍,未考量特殊情形予以除外,致產生人倫考量矛盾時,卻無法獲得適當之社會救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云云。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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