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7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與第七條,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又上開判決所適用遺贈法第五條第二款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背憲法第七條課稅公平原則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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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款與第七條,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又上開判決所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二款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背憲法第七條課稅公平原則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本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規定,對於經濟上、知識上弱勢之人民,於財產交易中課與如同懲罰性質之贈與稅,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2.本法第五條第二款,不論贈與人有無贈與之意思,只要財產移轉之代價不相當,即視為贈與,顯有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而未給予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推翻之機會,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3.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未考慮該等公司之股份市價行情如何,一律以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額,有違核實課稅之量能課稅原則,顯然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而牴觸憲法第七條與第十五條云云。核其所陳,關於本法第五條第二款部分,係對法院未採信聲請人所提反證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至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以未上市上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淨額估定其股票價值,與憲法之意旨尚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就此亦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斟酌客觀反證,其餘均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前開規定,究竟如何違反憲法第七
條與第十五條。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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