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50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昭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高昭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高昭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對伊於七十九年度捐贈中國聯合黨新台幣二十萬元有正式收據可證,竟不予採信,否准伊自該年度所得額中扣除,有違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聲請解釋等語。查其所陳,純屬法院對於扣除額存否之事實認定問題,並非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4次會議
聲請人
高昭茂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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