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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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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陳湘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湘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73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9次、第1382次、第1389次、第1396次、第1411次及第14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就「持有、寄藏」槍枝區分情形,以致於不問行為人有無犯罪目的,均施以較嚴苛之刑罰。系爭規定亦未斟酌人民縱未申請合法持有槍枝,仍應享有對於槍枝之財產權。顯見,系爭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侵害受憲法保障之生命權、財產權及人身自由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湘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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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