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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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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90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王桂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王桂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五0六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五0六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五0六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稅捐規避行為非屬違反稅法上義務之逃漏稅行為,聲請人所為稅捐規避行為,形式上並未滿足課稅要件,故稅捐義務並未發生,稽徵機關僅得調整補稅,不應處罰。2、系爭規定將稅捐規避行為直接視同逃漏稅行為加以處罰,未顧及稅捐規避行為與逃漏稅行為本質上的差異,形同以類推適用方式擴大處罰範圍,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3、稽徵機關及行政法院誤解系爭解釋之意旨,以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處罰稅捐規避行為之依據,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故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云云。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主張稅捐規避行為性質上與逃漏稅行為相異,不應被科處漏稅罰,從而指摘系爭規定有所不當,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業已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王桂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