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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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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6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明誠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聲請人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同年5月17日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令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同年5月17日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令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同年5月17日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令(下稱系爭令)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系爭公告及系爭令欠缺重要急迫政府目的,任意限制業者對其場所營業自主管理,已嚴重干涉結社之營利之核心目的,顯與憲法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背,並違反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系爭公告及系爭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明誠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聲請人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