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8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錦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北港特一號道路新闢工程(一)地上物委託查估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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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北港特一號道路新闢工程(一)地上物委託查估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北港特一號道路新闢工程(一)地上物委託查估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查估通知後,告知相關使用人及權利人,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備齊附表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會同辦理查估作業」部分,未以法律規定,使部分土地共有人得會同土地查估人員進入其他土地共有人分管範圍之土地,已不當限制人民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10條、第23條、第17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與第6條,應屬無效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蔡錦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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