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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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4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作鑾、彭喜達、郭少衡、胡民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3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之勞工退休金給與制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法律優越原則等旨意,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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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3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之勞工退休金給與制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法律優越原則等旨意,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彭作鑾(下稱聲請人一)、彭喜達、郭少衡、胡民族(下併稱聲請人二)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3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之勞工退休金給與制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法律優越原則等旨意,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認聲請人一及二於中華民國87年6月30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退休金給與基數以本薪為計算標準,而非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導致聲請人一及二與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金給與方式不一致,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法律優越原則等語。
(四)查,就聲請人一部分,因本件聲請之標的為系爭工作規則所規定相關退休金給與及計算標準,聲請人一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屆退休,仍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在職員工,故尚難謂有何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侵害;至聲請人一及二其餘所陳,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及泛稱系爭工作規則之勞工退休金給與制度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彭作鑾、彭喜達、郭少衡、胡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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