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4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0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六八號判決,適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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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六八號判決,適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六八號判決,適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認定臺北市政府應給付聲請人房屋重建價格之徵收補償費,而依系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認定聲請人之房屋為違章建築,僅得領取重建價格一半之拆遷處理費云云,係就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系爭處理辦法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周0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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