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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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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737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聲請人 徐○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徐○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未審查鑑定圖之證據力,而逕認鑑定人本其專業知識,依法院囑託而為鑑定,其鑑定方法非法院所得干預,有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同法院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有違背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徐○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