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3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未審查鑑定圖之證據力,而逕認鑑定人本其專業知識,依法院囑託而為鑑定,其鑑定方法非法院所得干預,有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同法院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有違背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徐○欽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