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2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其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而獲不受理案件(即司法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案所為不受理決議),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6年11月15日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以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另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第1492次、第1497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其提起聲請解釋憲法事件之行政訴訟,於106年9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限期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裁判費,聲請人並繳納完畢。嗣該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系爭裁定駁回其訴,並於裁定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其負擔,係違法使其陷於錯誤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違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物,明顯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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