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3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及所援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牴觸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法基本權及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且其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為第7款,內容同,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下稱系爭函)、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之見解,牴觸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法基本權及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且其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泛稱:系爭規定之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皆不明確,涉及立法空白授權之禁止,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函,行政機關毋庸告知廠商且亦無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即可予以裁處,顯然牴觸正當法律程序;系爭決議就公法上請求權起算點之解釋,意義難以理解,嚴重牴觸明確性原則,且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系爭決議均已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生存權。另就公法上請求權起算點之認定,確定終局判決係採「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時點」,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5號判決所採「行政機關所屬政風室於地檢署知會時」發生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