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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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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28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朱○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聲請人
朱○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加重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有「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加重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有「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惟查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聲請人亦非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而為聲請,且系爭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聲請人

朱○興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