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55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9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武曲、曾武凌、曾麗玉、曾絹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十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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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十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十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僅泛稱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侵害其訴訟權云云,至於其究係如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則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聲請人
曾武曲、曾武凌、曾麗玉、曾絹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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