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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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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74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關祜祺、王潔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關祜祺、王潔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不法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納稅人基本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不法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納稅人基本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下稱系爭令),不法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納稅人基本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4次及第146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以「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作為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判斷標準,係以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徵免要件,無法律上之依據,內容亦未具體明確,並使贈與日在系爭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及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且系爭令內容亦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仍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關祜祺、王潔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