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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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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8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李0源、李0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7次會議
聲請人
李0源、李0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六七0號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是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謂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及增編均須以該筆土地為原住民使用作為前提,如將無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即應予該筆土地之使用人聲請解編之權利,系爭辦法就此漏未規定,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均有不符。惟查系爭函係內政部就臺灣省政府所陳「撤銷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原則」一案,針對臺灣省政府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或有檢討撤銷增編必要之情形所列出之處理原則,並非針對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有檢討撤銷必要之情形所作處理原則。聲請人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類推適用系爭函關於撤銷增編之規定,並泛稱系爭辦法及系爭函就劃編錯誤情形,漏未規定得聲請解編,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7次會議

聲請人

李0源、李0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