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9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世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7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規定審理,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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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7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規定審理,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規定審理,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判決一為系爭判決二之第一審判決,而系爭判決二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理由、關於私行拘禁罪部分不合法,將上訴有理由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不合法部分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二就上訴不合法(私行拘禁罪)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及二就私行拘禁罪部分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規定審理,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屬無效。
(三)按系爭判決一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至系爭判決二中之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徐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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