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7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8次會議
- 聲請人
- 夏○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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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系爭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條例第七條規定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調職: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該條款所定之其他重大原因,依系爭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係指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聲請人所犯之偽造文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宣告得易科罰金自屬調職之重大原因,依系爭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僅須受系爭條例第七條規定之調職處分,乃確定終局判決竟維持原處分機關據系爭條例第十條及系爭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聲請人所為之撤職處分,致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人,受緩刑宣告或經核准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僅受調職處分,受易科罰金宣告者卻須受撤職處分,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判決解釋與適用上開系爭條例及系爭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見解不當而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8次會議
聲請人
夏○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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