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6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以及其所適用之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該大學九十六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簡章第九項第一點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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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以及其所適用之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該大學九十六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簡章第九項第一點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第六二六號、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之疑義;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該大學九十六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簡章第九項第一點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謂,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僅一再強調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之精神,而忽視同屬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並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考試公平性之依據,迴避操弄對聲請人未獲錄取考試程序瑕疵之審查,係屬違憲;又國立中興大學未依系爭規定,於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後,如各系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低於招生名額時,始得作成不足額錄取之決定,而將最低錄取標準之決定作為配合不足額錄取、排除特定考生之工具,其最低錄取標準之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云云。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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