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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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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66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臺南縣政府代表人蘇○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臺南縣政府代表人蘇○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57)財字第一三五○號令及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79)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暨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二九一二號函,由中央行政命令形成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57)財字第一三五○號令及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79)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暨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二九一二號函,由中央行政命令形成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同法第九條併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院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57)財字第一三五○號令及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79)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暨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二九一二號函(下稱系爭命令),由中央以行政命令形成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九次會議決議,以該次聲請未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應不予受理。茲聲請人仍據同一事由再行聲請釋憲,並主張臺北市政府前曾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三、五款,關於一定比例保險費由直轄市政府補助之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聲請釋憲一案,行政院以該聲請案並無法令疑義且屬地方自治事項而不予層轉。臺北市政府即以該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由,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已予受理,並作成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反觀本案,中央在於法無據之情形下責令地方政府負擔公務員退休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差額,同樣侵害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財政權,惟司法院卻以未經上級機關層轉為由而不予受理,且行政院已成為本案爭議之他造,實無期待行政院為聲請人層轉之可能。何況,行政院已表示不予層轉本件聲請案,則本案豈無任何救濟管道?本案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應由上級機關層轉之案件,逕行向司法院提起釋憲案,於法自無不合等語。

(四)本件聲請意旨主張,本案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應由上級機關層轉之案件,其逕行提起釋憲,於法自無不合云云。係對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九次會議所為不受理之決議聲明不服。惟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臺南縣政府代表人蘇○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2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