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801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金○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五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有違反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五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有違反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訴願決定、裁判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有所疑義,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五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有違反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訴願決定、裁判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有所疑義,併請統一解釋。查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五號訴願決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次查聲請人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課予納稅義務人證明所得稅扣繳憑單是否送達之責任,並迴避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稽徵程序,擴張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未依憲法第十九條而為處理云云,僅係對前開裁判認事用法之爭執,至於上開規定客觀上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則未具體加以指摘。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五號訴願決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次查聲請人僅謂本院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扣繳憑單送達發生疑義時應由扣繳義務人負舉證責任作統一解釋云云,並未說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相異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聲請人
金○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