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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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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1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郭上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禁止當事人於撤銷訴訟後以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始發現之新證據提起確認訴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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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