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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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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77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聲請人 洪○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勞再易字第十一號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五六號及二十九年上字第一零零五號判例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資遣費事件,以其原受僱於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因該公司無法派車供其出勤工作,且未給付其未休假加班費,其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行車報告單對該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依該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其得向被告請求發給資遣費,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並以聲請人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已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聲請解釋憲法;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勞再易字第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五六號及二十九年上字第一零零五號判例之見解發生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之意旨,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既未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如何違憲,致其權利受何不法之侵害,依現行法制,法院之裁判本身,又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於聲請統一解釋法律之部分,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最高法院並非審判權不同之機關,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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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