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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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4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0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北市勞二字第0九九一0五三五六0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契約自由,侵害人民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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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北市勞二字第0九九一0五三五六0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禁止恣意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契約自由,侵害人民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疑義;另確定終局判決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二二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一00年度判字第二二三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八號、九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二號、一00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三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等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三)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函,無視聲請人與其業務員雙方均知悉並非簽訂具從屬關係之契約,仍逕以一般判斷勞動契約之特徵,將聲請人與其業務員間之勞務契約定性為勞動契約,乃違背契約當事人彼此之真意,並使聲請人被迫負擔因此所生私法上及公法上之責任,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上開民事判決之間,就聲請人與其業務員所簽訂之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上具從屬性之勞動契約及從屬性應如何判斷所表示之見解相互歧異,應以民事判決之見解為宜,而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核其所陳,有關聲請解釋憲法部分,系爭函僅係臺北市勞工局就聲請人與其業務員間是否具僱傭關係而對勞工保險局所為之個案函復,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有關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曾據相同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民事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惟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二號、一00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三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茲復提出相同意旨之聲請,仍難謂確定終局判決一、二、三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八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有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0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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