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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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3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繼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第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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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第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第1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號、第206號刑事判決(下稱二審判決)將系爭判決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就諭知其無罪以外部分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號、第829號刑事判決(下稱三審判決),將二審判決部分撤銷發回花蓮高分院,其餘部分則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而發回更審部分,則經花蓮高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諭知,並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經三審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部分,應以二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因犯販賣毒品罪遭判刑,惟檢察官於發現另案監聽所得事涉聲請人販毒之監聽譯文證據後,並未向法院補行陳報經審查認可,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判決依據;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鄭繼樑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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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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