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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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5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蘭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本身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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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本身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本身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以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二要件為已足,無庸再具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要件,故系爭規定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認為投標廠商如有不當或違法之圍標行為介入,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法即得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該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押標金之處分,乃係管制性行政處分,而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惟法律上就該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不利處分,卻未規範其構成要件及作成處分應有之正當法律程序,致聲請人遭受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卻無從請求救濟,顯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所保障之權利。2、關於統一解釋部分:確定終局判決認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押標金之處分,無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適用,顯與消滅時效之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等語。
惟查:1、關於解釋憲法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2、關於統一解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判決與確定終局判決乃係同一審判系統法院所作成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民事判決與確定終局判決雖係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作成之判決,惟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其法律見解互有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蘭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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