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3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譚○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九六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八○六○九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五九五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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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九六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八○六○九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五九五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五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九六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八○六○九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五九五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五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僅泛言指摘上開教育部函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五七號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譚○言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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