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鍾伯春侵占案件,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被駁回質疑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將計程車一輛,租與鍾伯春駕駛營業,未經其同意,不按約定時間將車開回,而棄車逃逸,又惡意不交租金,前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告訴鍾某犯侵占罪,竟受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復被駁回等情。聲請解釋上述案情是否構成侵占罪或詐欺罪,以及偵查過程有無疏忽,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