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37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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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經一再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先後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引用歷次聲請書所載,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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