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八○號及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八○號及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既得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以及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而確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是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