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9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 聲請人
- 柴○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刑事判決,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與刑法第六十七條量定應執行刑,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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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擄人勒贖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刑事判決,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與刑法第六十七條量定應執行刑,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指稱: 1、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並未明白規定於量刑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受之刑必須輕於其所供述出之正犯或共犯應執行之刑,致使符合前開規定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其他正犯或共犯相較,反遭受較重刑度,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 2、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應指「從最低本刑起減輕至二分之一」,然刑法第六十七條卻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造成具體個案中實際之宣告刑並未減輕,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云云。查其所陳,乃屬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於刑罰裁量時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陳述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柴○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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