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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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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3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聲請人 洪睿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洪睿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第273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第273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司法警察持拘票逮捕聲請人後,先將其帶到犯罪現場了解事實流程,才回警局製作警詢筆錄,為究明案情真相,故意遲延詢問期間,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系爭規定一未明文規範司法警察對拘提到案之被告應即時詢問,有規範不足之違憲疑義。2、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勘驗時未到庭,該次勘驗結果經記明筆錄後成為論罪證據,系爭規定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未明定強制辯護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行準備程序,有牴觸憲法第7條公平審判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

查系爭規定一、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且,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洪睿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