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標準,並對「自用住宅用地但未辦竣戶籍登記者」課予較重之稅,已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2、系爭規定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標準,形同限制聲請人選擇戶籍登記地之自由,侵害憲法保障之遷徙自由、行動自由等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