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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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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687號

解釋日期 71 年 08 月 27 日聲請人 林添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1 年 08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0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添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對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是否解釋不當或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對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是否解釋不當或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牛聲請人略以:前曾犯刑法第一二二條䓝職罪,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今欲參加台南市忠信里里長選舉,而台南市選舉委員會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曾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候選人之規定,認為「不合格」。因此對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是否指「貪污行為,因執行完畢而消失,」或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0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添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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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1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