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健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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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任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第13職等第9級副經理,嗣因政府組織改造,該局改制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派任聲請人為簡任第10職等年功俸第5級副組長,竟僅派任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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