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0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訴訟之強制處分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該院檢察署之強制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訴訟之強制處分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該院檢察署之強制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母林○英保外就醫竟遭強制帶回臺北看守所,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該院檢察署之強制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生命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非上開強制處分之當事人,且其並非指摘強制處分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而強制處分是否違憲,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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