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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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筑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所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11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復就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二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僅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方得免除扶養義務,惟既規定「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要求「情節重大」,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難以理解,並非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亦不能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其意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一及二就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者,於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扶養義務時,漏未規定扶養義務人對於受扶養權利人得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已限制人民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實屬規範不足,衍生事實上之差別待遇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一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就系爭規定二中關於「無正當理由」及「情節重大」所為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張筑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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