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4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片面賦予私人間得自行約定違約金之權利,而未就違約金約定侵害新聞自由時予以區別並設限制;系爭規定二未將私人間以違約金不當限制新聞自由時,列為得予以酌減違約金之標準,顯已違反國家對新聞自由之保護義務,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未設有但書或限制規定於客觀上究如何違反國家保護義務,從而侵害其於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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