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8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0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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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就同一事件提出聲請,再次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否准聲請人與對造親自出庭為言詞辯論之請求,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範意旨。核其所陳,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方0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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