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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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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7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聲請人 鄭尊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鄭尊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4號及98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與同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案情雷同,卻差別待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4號及98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與同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案情雷同,卻差別待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4號及98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與同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案情雷同,卻差別待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準備程序時,未附條件撤回上訴,嗣後雖有所爭執,但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認其業已喪失上訴權而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鄭尊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