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815號
- 公布日期
- 72 年 09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29次會議
- 聲請人
- 秦清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訴確認土地異址事件,法院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誤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訴確認土地異址事件,法院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誤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王林等、王李足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麗認土地界址之訴,第一、二審法院誤將屬於行政權範圍認定是否屬於路地或建地之爭執,視為土地界址之私權爭執,予以受理,且忽視已開始重測之特種程序,又不斟酌原所有人當初分割之原因,及主管地政機關之見解,以致誤判聲請人敗訴,將聲請人土地變為王林等、王李足所有,使其取得○.○○七四公頃之土地。最高法院復以事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範圍,予以裁定駁回,均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在憲法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請予解釋等情。查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裁判違誤,對其不利,並未指曘確定終局裁判所屬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29次會議
聲請人
秦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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