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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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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42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葛彰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葛彰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尚在該抗告法院審理中(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1號),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行政訴訟係因人民遭受國家行政權不法侵害而提起訴訟,系爭規定向人民收取訴訟費用之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限縮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惟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且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避免人民頻繁爭訟,消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而產生排擠作用,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基於上開立法目的有如何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違憲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葛彰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