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8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錫昌、張麗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認聲請人等2人應不予減刑,創設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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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認聲請人等2人應不予減刑,創設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無之限制,顯已牴觸憲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下合稱系爭院解字解釋),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院解字解釋並無任何法令、論理上之依據,逾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以之作為本案不應減刑之依據,顯有違反憲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人於一審判決所受宣告者為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非宣告詐欺犯之刑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而認聲請人無減刑之適用,創設法所無之限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審判權等語。核其所陳,就系爭院解字解釋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院解字解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系爭規定之部分,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所持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吳錫昌、張麗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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