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484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5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久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原任台灣省新竹縣立鳳岡國民中學校長,為輔導學生課業之教師輔導費,遭人檢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號終局判決確定。茲聲請解釋略稱: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判處聲請人偽造文書罪七個月。聲請人實不構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法定條件,此項判決違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請予解釋云云。查聲請意旨,係對其所受之終局確定有罪判決,請求解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條件,而非指陳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明文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聲請人
張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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