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84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7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朝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一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0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一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0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提存異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一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0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謂系爭法律關係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或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而不適用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云云,無非憑一己之見,就上開裁定適用法規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2次會議
聲請人
林朝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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