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3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秉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放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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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放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放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判決理由認桃園縣政府作成免予徵收處分依法有據,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人人平等之意旨不符,請求回復登記耕地所有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邱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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