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75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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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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