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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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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75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聲請人 盛○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第二五九四號民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