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8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魏國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國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9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建制精神、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聲請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9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建制精神、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9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已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修正刪除)、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亦已於107年2月7日修正刪除)、第11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系爭規定四),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建制精神、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

(三)茲復提出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考慮「擬制股利分配案型」造成重複課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之建制精神,且對「名目股利分配」與「隱藏股利分配」給予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二對股東可扣抵比率上限之規定,致「擬制股利分配案型」之股東無可扣抵稅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三及四就脫法避稅者課以最高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憲法第23條狹義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四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末,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國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1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