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34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北天后宮代表人黃秀福、王士豪、王鵬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二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四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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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二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四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二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四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行政機關出售或出租國有財產,並非全然屬私權行為而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倘行政機關於決定出售或出租國有財產有裁量濫用之情事,人民是否僅得依循民事程序為救濟,而無為行政爭訟之可能,容有疑義,系爭解釋有為補充解釋之必要。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依法行使裁量權,致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聲請人如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免行政機關將相關爭議遁入私法,規避公法上之司法審查。3、本件應參酌釋字第五四0號及第六九五號解釋之先例及權利保障之有效性觀點,認本件屬公法爭議,聲請人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方無悖於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訴訟權保障等語。核其所陳,乃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解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且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天后宮代表人黃秀福、王士豪、王鵬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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