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硯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冒用法官名義制作裁定書,並以之作為執行名義違法拍賣聲請人之不動產,有違反憲法第80條、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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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冒用法官名義制作裁定書,並以之作為執行名義違法拍賣聲請人之不動產,有違反憲法第80條、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冒用法官名義制作裁定書,並以之作為執行名義違法拍賣聲請人之不動產,有違反憲法第80條、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就執行名義爭執其合法與否之認事用法問題,對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均未提及。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鄭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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